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2017-4-25 22:15:46點擊:
第一條 為了嚴格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和正常的考試秩序,規范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處理,保障考生的合法權益,以考風建設促進學風、校風建設,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考場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試工作人員(包括巡考和監考人員)當場給予口頭警告并責令考生糾正,口頭警告無效者,視為考試違紀,學校給予其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場或者影響考試秩序的范圍內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五)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六)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七)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有以上違紀行為而又拒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安排,情節嚴重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行為之一者,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其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凡出現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從重處理,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四條 學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正當手段獲取考試成績?荚嚂r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學校給予其警告及以上處分,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或使用考試禁止的通訊設備的;
(五)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六)故意損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使用不正當手段更改試卷答案或考試成績的;
(十)其他作弊行為。
第五條 對考試違紀、作弊的學生,監考人員應終止其考試,收回其試卷,將其帶至考點辦公室。同時,監考人員應將當事人姓名、學號、違紀或作弊主要情節在《考場記錄》中如實記錄或寫成書面材料并簽名?荚嚱Y束后,監考人員應當將《考場紀錄》或書面材料、違紀或作弊考生的試卷和物證一并送交教務處
第二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考場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試工作人員(包括巡考和監考人員)當場給予口頭警告并責令考生糾正,口頭警告無效者,視為考試違紀,學校給予其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場或者影響考試秩序的范圍內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五)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六)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七)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有以上違紀行為而又拒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安排,情節嚴重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行為之一者,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其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凡出現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從重處理,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四條 學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正當手段獲取考試成績?荚嚂r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學校給予其警告及以上處分,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或使用考試禁止的通訊設備的;
(五)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六)故意損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使用不正當手段更改試卷答案或考試成績的;
(十)其他作弊行為。
第五條 對考試違紀、作弊的學生,監考人員應終止其考試,收回其試卷,將其帶至考點辦公室。同時,監考人員應將當事人姓名、學號、違紀或作弊主要情節在《考場記錄》中如實記錄或寫成書面材料并簽名?荚嚱Y束后,監考人員應當將《考場紀錄》或書面材料、違紀或作弊考生的試卷和物證一并送交教務處